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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楊先生得知某裝修公司搞活動,當天簽約能享受公司的優惠,楊先生當場簽下合同。雙方約定房屋交由裝修公司進行裝修,同時代購主材。裝修公司保證代購商品無假冒偽劣,并有相關的質量證書和合格證。于是,楊先生在裝修公司推薦的家居網委托其購買了床、床頭柜、餐桌椅、電視柜及茶幾等家具,共支付裝修公司首期裝修款、主材款及家具款合計7萬余元。
2016年11月,房屋裝修完畢。2017年2月,楊先生夫婦入住新房。3月,王女士被診斷出懷孕,之后出現流產跡象,經過3次住院都未能保住胎兒。在家休養期間,王女士又出現了各種不適,經醫院診斷為甲醛中毒。
楊先生夫婦懷疑是裝修后甲醛超標引起的胎兒流產,便委托環境監測中心對新房進行了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甲醛超標,其中主臥甲醛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近3倍。同時送檢的柜子、床等家具板材皆顯示甲醛釋放量超標,被判定為不合格。王女士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要求裝修公司承擔其損失。
裝修公司辯稱,王女士的病歷記載并沒有明確是因為甲醛超標導致的流產,而且房屋內還有王女士自行購買的家具產品,故王女士流產原因系多方面因素,裝修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后認為,根據受害者提供的初步證據并結合生活常識、法律規定認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時,污染者必須提出反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才能不承擔侵權責任。王女士房屋的裝修及家具的采購都交給裝修公司,現檢測出主臥、客廳及家具甲醛超標。現裝修公司無證據證明其提供的裝修及家具甲醛超標不會導致王女士流產,屬舉證不能,故應賠償王女士的損失。最后,法院判決裝修公司賠償王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6萬余元。
該案主審法官潘磊砢表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王女士家的裝修、主材及家具均由裝修公司負責施工、采購,裝修公司是唯一的、排他的有保證質量合格義務的主體。故裝修公司對裝修、主材及家具產生的甲醛污染導致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污染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裝修公司關于其提供的產品僅輕微超標,不至于危害胎兒流產等辯稱,無任何對自己所供產品不合格的反思,違背了企業應盡的社會義務,有悖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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